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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暂行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

时间:1987-04-01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7-4-1

执行日期:1987-4-1

  一、关于第七条申请去港澳地区定居的掌握

  第一款未明确规定夫妻分居的年限。各地可根据申请人多少和名额使用状况,自行规定。

  第二款是指申请人定居港澳的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

  第四款所指的产业主要是指申请人定居港澳直系亲属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含华侨、台湾同胞、外籍华人的一般投股、动产的临时转移以及房屋。

  第五款所指的特殊情况,应包括持有香港或澳门出生证并获得入境许可的人。对此,各地可据情审批,批准的发给入出境通行证,不计入控制名额。对内地公民申请去澳门,仍要严格控制。

  二、关于第八条的掌握

  双程去香港探亲和会见来港的台湾亲属,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在规定名额之内,逐步放宽,不要求全国一致。

  第三款规定的归国华侨和侨眷去港澳探望居住外国的亲属,目前只限于探望来自印尼、马来西亚等基本上不准我国公民入境的国家的亲属,同时要注意审核亲属到港澳的时间,坚持按期返回的原则。

  三、关于内地公民去港澳留学

  内地公民要求自费去香港、澳门留学的,可说明情况,目前暂不受理。

  四、关于受雇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他外国机构的我方工作人员去港、澳受雇于外国驻华使、领馆、驻华通讯社以及其他外国驻华机构的我国干部、工人,受该驻华机构的派遣,需要去香港、澳门的,按公民因私出境办理,批准的发给因私护照,自行办理入境签证。

  五、关于港澳同胞偕行儿童入境的居留和出境

  港澳同胞偕行入境儿童来内地后,要求将儿童留居内地,或者要求将原留居内地的儿童携行出境,应凭留居户户主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向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经核实批准的,市、县公安局可以在该儿童偕行人所持回乡证的查验页记事栏分别加注:“×××(儿童姓名),男(女),×岁,准予留居内地”,“×××,男(女),×岁,准予出境”,并加盖市、县公安局公章,边防检查站凭加注放行(上述偕行儿童均需持有香港或澳门的有效身份证件:

  六、港澳同胞来内地后新生婴儿的出境

  港澳同胞中的孕妇来内地后生育的婴儿,应随带出境,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凭婴儿出生证、公证书在其母亲的回乡证查验页记事栏加注婴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准予出境字样,加盖公安局公章,边防检查站凭加注放行。

  七、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广东省按照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侨务办公室(85)港办秘字第624号文件办理;其他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商有关部门审批。凡批准定居并至定居地办理了常住户口的,其回乡证应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回保存。

  八、从港澳回内地工作的中高级知识分子再去港澳

  从港澳回内地工作的中高级知识分子的港澳身份证件和返回港澳的证件,由本人保存;港澳同胞回乡证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代为保管,他们需要再去港澳时,凭所在单位(县级以上)的同意证明领取回乡证,自行出境,不受名额限制。从港澳回来工作的高级知识分子,也可以由本人保存回乡证。

  九、几个用语的含义

  “直系亲属”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侨眷”是指华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妇、女婿)、

  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抚养人和生活主要来源依靠华侨的其他亲属。

  会见台湾同胞亲属,原则上不包括会见已在外国定居的台湾人员。

  十、往来港澳证件的填写和签证章变更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机关栏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发证机关栏除加盖公章外,再加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蓝色条章。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日期年、月、日之后,往来港澳通行证第4页的年、月、日之后,加盖发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文名称的小型蓝色条章,如“于广东”、“于广西”、“于上海”往来港澳证件的签证章,包括驾驶港澳车辆来往内地的签证章,将“签证”二字改为“签注”。

  上述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启用。

  十一、往来港澳证件收费

  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 15元

  往来港澳通行证(含第一次签注)每证 15元

  每次签注 10元

  证件延期 5元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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