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23
执行日期:1997-1-23
生效日期:2000-11-21
第一条 为保护华侨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华侨房屋租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 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没有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失效的华侨房屋,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相应的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不承担安置房屋使用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澳同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私有房屋。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