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重办发[1994]70号
发布日期:1994-8-5
执行日期:1994-8-5
生效日期:1900-1-1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意见》和《关于我市宗教教职人员登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登记,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推动宗教事务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政策性很强,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动员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任务逐级落实到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颁布的有关 赋予公民的权利,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进行宗教教职人员登记是贯彻《规定》的基础工作,通过登记有利于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党的教务活动;有利于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参加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心管理的权利;有利于宗教团体及寺观教堂管理组织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有利于建设一支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宗教学识,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骨干队伍。同时,通过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争取、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推动宗教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登记的范围
(一)佛教的僧尼。其中“文革”后出家,经寺庙试用合格,但未经省、市佛教协会同意而受戒者,可作沙弥(尼)对待,如按省、市佛教协会规定补戒或补办有关手续者,按僧尼登记。原属居士自行到地戒者,不予登记。
(二)道教已冠巾的道士、道姑。
(三)基督教的牧师、副牧师、长老、传道员。
(四)天主教的主教、副主教、助理主教、神甫、五品以上修士、已发初愿的修女。
(五)伊斯兰教已受聘的阿訇。
宗教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天主教的修生按第4条办理),在寺观教堂继续从事宗教活动的人员,可予登记。
宗教团体中担任职务或以宗教为职业的其他人员、散居僧(尼)、道士(姑)的登记另行规定。
三、登记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自觉履行宗教教职人员义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
(三)遵守各教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宗教团体及寺观教堂管理组织的管理。
(四)属于本市寺观教堂、宗教团体的固定或常住人员(其正住户口在寺观教堂所在地或在本市)。
四、登记方法和步骤
(一)宗教事务部门要协助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组织在宗教教职人员中作深入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组织他们学习《规定》、国家宪法、法律有关内容、党的宗教政策,了解登记的目的、意义,使之积极主动地配合登记工作。
(二)市级爱国宗教团体须建立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的工作班子,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帮助对其成员进行认定工作的业务培训。
(三)申请登记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书面材料:1.申请书;2.户口所在地单位或乡(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证明;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寺观教堂考核材料以及取得宗教职称的有关材料;5.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寺观教堂管理组织对申报人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当地爱国宗教团体意见后,基本合格者填写《宗教教职人员登记表》,将登记表及所有材料送市级爱国宗教团体统一认定(鉴于我市没有成立道教协会,道教教职人员由老君洞管理组织认定,对意见不一的申报人,可送省道协认定)。
(五)经认定后的申报人,由所在的寺观教堂组织或爱国宗教团体统一向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对手续不齐、意见不一的申报人暂缓登记。
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并办理补发手续。
(六)登记发证机关对宗教教职人员实行年终审验制度,并在证书上签署审验结论,无审验结论的证书无效。
五、登记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把学习宗教政策、增强法制观念贯穿登记工作的始终。要提高宗教事务管理干部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让宗教事务管理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都了解登记不是干涉和限制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宗教活动和教务活动,而是不了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更好地保护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自觉履行《规定》的义务,切忌采取简单、粗糙的工作办法。
(二)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依靠他们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道德、信仰、学识、社会主义觉悟和管理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考核,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思想教育,指导和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
(三)登记是项长期工作。这次集中登记争取在明年上半年基本完成,此后纳入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要特别注意建立健全一套完备的宗教教职人员档案资料。
(四)经过登记后,未持有宗教教取人员证书,再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传教布道的属非法活动,各基层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可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及用于非法活动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