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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往香港使用的领取劳工赔偿费的证件不须认证问题的复函

时间:1970-01-0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4-12-5

执行日期:1964-12-5

广东省高级人 院:

  你院(64)粤法行字第177号请示收到。关于办理在香港领取劳工赔偿费的证件问题,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证件由你院审查后,不经我外交部和英国驻华代办处认证,直接发往香港使用。

  为慎重办理涉外文件起见,你院对证件的格式和内容应认真审查(例如申请人为了领取劳工赔偿金,故意写“家庭生活困难”等等,应予纠正。);对证件在香港的使用情况,应注意了解,并报告我们。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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