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7-16
执行日期:1994-10-1
生效日期:1900-1-1
(1994年7月1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有利于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根据 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