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文 号:新出报刊[2003]1222号
发布日期:2003-11-26
执行日期:2003-11-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各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报刊管理部门:
为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新闻记者证件的管理和社会监督,决定从2003年11月起统一换发全国新闻机构的记者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1、新闻记者证的发放范围是新闻机构中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1)遵守国家 后果。新闻机构未按要求进行新闻记者证年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
4、新闻记者证持有者应遵守新闻工作有关管理规定及新闻职业道德。对以新闻报道为名从事向采访对象索取不当利益、有偿新闻或强拉广告等严重违规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新闻采编人员,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新闻记者证。
5、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接受社会监督。被采访者可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验明新闻记者证真伪,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举报。新闻机构接到举报应认真组织调查,一经查实,应按有关程序向发证机关申请吊销其新闻记者证。
被采访者发现使用假冒新闻记者证的,可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新闻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六、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记者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2号),记者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记者证工本费全部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截留或加价。
七、此次统一换发记者证工作,于2003年11月开始。2004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新的新闻记者证,旧证作废。各新闻机构在领取新闻记者证后,应向社会声明新记者证样式,同时宣布旧记者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