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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冠名、着装广告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5-01-10

发文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2005-1-10

执行日期:2005-1-10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参与、支持体育运动的积极性,拓宽体育竞赛资金筹集渠道,规范管理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冠名、着装广告等行为,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期间,各代表团不能冠以赞助单位名称,代表团所属各运动队可冠以赞助单位的名称。单项秩序册上可加注赞助单位名称,格式为:参加单位名称(******)队。赞助单位名称(括号内名称)不得多于6个汉字或12个字节;成绩册上不加注赞助单位名称。组委会审核批准冠名单位名称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9月9日(暨决赛报名截止时间),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二、代表团团服上不能出现广告标识。

  三、运动队(员)领奖服上除标明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的单位名称(或简称)外,不能出现广告标识。领奖服上衣和裤子本身的商标各不得超过一处,每处大小不得超过10CM×5CM.四、各运动队(员)比赛服的广告要求,按各项目竞赛规则和相关规定执行。

  五、运动会各项目比赛可冠以赞助单位名称,格式为: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杯”***(运动项目)比赛,赞助单位名称(引号内名称)字节不限;但运动会总名称“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不能冠以赞助单位名称。

  六、运动会各单项秩序册、单项成绩册、总秩序册、总成绩册上可以有广告插页,但不得超过4页;广告插页必须插在所有内容的最后面;封面(单项比赛冠赞助单位名称除外)、封底不得有广告字样;封二、封三可以出现广告字样。

  七、各代表团团旗除标明竞赛规程总则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八、开(闭)幕式时,各代表团队伍中一律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具有广告宣传性质的行为。

  九、除上述规定外,涉及到各运动队专用物品、宣传品等广告行为的应符合各项目的具体规定。

  十、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各预赛赛区组委会和决赛赛区组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上述规定,对运动队冠名、着装广告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审核,凡违反规定者一律不予受理。

  十一、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冠名、着装广告等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出现烟、酒广告,同时也不能出现有碍于健康形象,不宜进行公众宣传的广告。所有广告字样或图样等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宣传和使用等。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至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结束时为止。

  十三、本规定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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