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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失效]

时间:1995-10-12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10-12

执行日期:1995-10-12

生效日期:2004-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捐赠保护

  第三章 受赠管理

  第四章  》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捐赠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捐赠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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