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10-12
执行日期:1995-10-12
生效日期:2004-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捐赠保护
第三章 受赠管理
第四章 》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捐赠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捐赠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