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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竞赛规程

时间:2004-12-31

发文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2004-12-31

执行日期:2004-12-31

生效日期:1900-1-1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北区:1月10日至13日在河北省保定市举行。南区:1月10日至13日在广州市体育职业技术学校举行。

  二、竞赛项目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女子)、1500米(男子)自由泳;100米、200米仰泳;l00米、200米蛙泳;l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混合泳。

  三、参加单位

  (一)北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辽宁、黑龙江、齐齐哈尔、山东、河南、陕西、青岛、解放军

  (二)南区

  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海南、厦门、海军、广州军区、水利体协注:如因交通原因需要更改赛区的单位,请于12月15日前报游泳中心游泳部批准后,再向其他赛区报名。

  四、参加办法

  (一)凡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注册(含确认)的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

  (二)凡在2005年度新注册的运动员,如达到报名标准,只能参加全国游泳冠军赛。

  (三)凡达到全国游泳冠军赛暨全运会游泳预选赛(接力项目除外)报名标准且进入2004年全年各单项成绩排列前10名的运动员可不报名参加。

  (四)凡在亚洲游泳锦标赛、澳大利亚青年节游泳比赛上达到报名标准的运动员,可直接报名参加全国游泳冠军赛暨全运会游泳预选赛(接力项目除外)。

  (五)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每人报项不限。

  (六)各单项分段成绩不能作为达标成绩。

  (七)如获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弃权,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由本队负责人提出决赛场次的弃权书面申请,并交50元人民币弃权费。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决赛场次弃权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决赛场次的比赛,否则取消所有达标成绩,并不得参加当日和次日所有项目的比赛,同时上交500元罚款。  (九)报名后因故未到赛区的运动员,须上交300元人民币弃权费,否则全队不得参加本次比赛。

  (十)各单位参赛费用自理。

  (十一)弃权费和罚款上交大会组委会。

  (十二)运动员参赛时必须携带注册证,以便检录和兴奋剂检测时使用。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2003游泳竞赛规则》。

  (二)两赛区按统一的竞赛日程进行比赛。

  (三)各单项进行预、决赛,不足8人时只进行决赛。

  (四)各单项决赛采用A、B组形式进行,A组决出1至8名,B组决出9-16名。

  (五)凡拒绝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裁判员

  (一)总裁判、副总裁判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指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至少3名国家级和12名一级以上的裁判员。

  (二)总裁判、副总裁判于赛前4天,其他裁判员于赛前3天到大会报到。

  (三)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

  (四)无总裁判签字的成绩册,运动员达标成绩无效。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各单项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第1名至8名颁发奖状。

  八、报名和报到

  各单位报名单须在赛前15天(以邮戳为准)寄到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游泳部和承办单位。

  各代表队请于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

  九、其他

  (一)各赛区必须按16开本编印秩序册和成绩册,并统计出本赛区参赛人数和达标人数。

  (二)承办单位必须在赛后3天将秩序册和成绩册各5份以及成绩软盘(以Excel文件形式存放的预、决赛成绩)1套寄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游泳部,并寄2份到全国游泳冠军赛承办单位。

  (三)点名裁判员在赛区的食宿、交通费由承办单位负担。

  十、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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