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渝办发[2003]158号
发布日期:2003-9-11
执行日期:2003-9-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区县(自治县、市)第一届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工作基本完成,第二届区县(自治县、市)志编修工作已陆续启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和全国第三次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市修志工作总体部署,结合各区县(自治县、市)修志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切实做好第二届区县(自治县、市)志编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第二届区县(自治县、市)志编修,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符合保密、涉外和民族宗教等政策规定。
(二)资料翔实。内容要真实全面系统,横不缺项,纵不断线;时代特征、地方特色、行业特点突出;史实数据准确无误。
(三)体例严谨。要按照科学分类原理和现实社会分工实际,做到分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清晰,符合志书体例。
(四)文辞规范。要做到文风朴实,用语准确,行文简洁、流畅。
(五)校核准确。要求文字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五、加强领导
编修第二届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主义新方志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要继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工作体制,要把修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工作职责之中。
为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建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并由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认真解决好修志的机构、人员、经费、设施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为顺利推进修志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市地方志办公室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修志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