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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时间:2005-06-17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渝办发[2005]141号

发布日期:2005-6-17

执行日期:2005-6-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修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28号)已于2004年12月10日颁布实施。为切实做好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依 )的要求,建立全面的、标准化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以精良的技术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加大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投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基本建设和基本装备投入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建立起国家投入和地方投入相结合的投入保障机制,保证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正常运转,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四、切实做好实施新《条例》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强化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明确和落实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新《条例》中的职责和分工,协调解决贯彻落实新《条例》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要把贯彻落实新《条例》纳入科技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规划中,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要按照新《条例》规定,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和质量保证体系,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发展进步。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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