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5-24
执行日期:2004-5-24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机构
第三章 设施保护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广播电视设施的管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微波站、卫星地面站、监测台,收讯台、有线广播站,有线电视系统等单位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设施是指:
(一)接收发送设备、播控设备,节目制作设备、微波设备、监测设备、变电设备、建筑物、库房及其附属设备。
(二)接收发射天线、馈线、场地、围墙、围网、标志物、统调房、地网(井)、防雷设备。
(三)地上地下节目传输缆线、有线广播杆线、用户喇叭、电力杆线、地下电力电缆专用通讯线路、微波通道。
(四)专用水源、专用道路及流动广播、采访、监测、录音录像、发电等专用车辆。
第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集体)财产,受 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