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庆政办发[2005]39号
发布日期:2005-6-14
执行日期:2005-6-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大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和《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精神,保证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规范运作,特制定《大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在我市现行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现存无子女、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三条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村人口与发展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引导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减少农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推进全市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开展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行申报审批制度。拟开展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县(区)政府须向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所辖各县(区)。各县(区)应依照本《细则》认真做好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第二章试点目标与原则
第六条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 责任。
第八章工作程序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试点工作分为调查摸底、申报审批、试点启动、资金发放、检查评估五个阶段。对试点工作的宣传应贯穿试点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试点工作中要把握试点全局,抓住宣传动员、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人员培训、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信息变更、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关键环节,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要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协会组织覆盖面广、联系群众密切的优势,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努力做好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和对象的确认,以及对试点工作的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继续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
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对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等项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
第二十八条各县(区)要及时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向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辖区的试点工作。各级政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对试点工作亲自抓、负总责。
第三十条各县(区)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整体推进。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如与国家、省关于试点工作的规定、要求相抵触,以国家、省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