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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时间:2003-07-18

发文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公安部

文  号: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第19号

发布日期:2003-7-18

执行日期:2003-9-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三章 承印登记制度

  第四章 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五章 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六章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七章 附则

  2002年12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3次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商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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