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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

时间:2003-07-17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  号: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发布日期:2003-7-17

执行日期:2003-9-1

生效日期:1900-1-1

2003年7月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及有关 》的规定执行;罚款和罚款收缴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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