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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文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发布日期:2004-4-30
执行日期:2004-5-24
生效日期:1900-1-1
为贯彻实施《 定的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结。符合条件的,予以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收费员证》的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