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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补充通知

时间:2007-07-25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文  号:文物博发[2007]35号

发布日期:2007-7-25

执行日期:2007-7-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2007年6月5日,我局公布实施《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原《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同时废止。为确保《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印发前,各地文物商店所存已按《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审核并加盖火漆印的文物,出境时一律按《文物出境审核标准》重新进行审核。

  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印发前,已为个人购买准备携运出境并持有正式税务发票的文物,出境时可按《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进行审核,时间截至2007年9月1日止。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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