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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田野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07-18

发文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文  号:许政[2007]43号

发布日期:2007-7-18

执行日期:2007-7-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田野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许昌市田野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田野文物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

  (二)工作责任心强,吃苦耐劳,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有一定群众工作经验,善于做宣传、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七条 文物保护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采用张贴布告,组织学习和利用广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文物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政策。

  (二)对田野文物经常进行检查、巡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协助当地文物部门积极做好文物普查、文物征集、社会文物管理、出土文物保护、古建筑维修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文物保护员应加强文物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基础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有效保护文物的能力和水平。

  当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要与各乡、镇、办事处指定文物保护机构共同制定和完善文物保护员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文物保护各有关部门和各指定文物保护机构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对因失职、渎职造成文物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文物保护员实行动态管理,任期三年,每年由当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综合考评。对保护田野文物成绩显著的,实施以奖代补。

  第四十二条 经登记、备案,持有规范统一《文物保护员证》的文物保护员,可免费参观许昌市文物系统博物馆、开放的文物景点,优先发给有关文物方面政策、法规等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文物保护员,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政策、法令,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的时候,抢救文物有功的。

  (四)发现出土文物妥善保护,在文物普查、征集、社会文物管理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到位,所负责的文物保护单位全年无安全事故发生的文物保护员进行奖励。

  第四十五条 文物保护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吊销文物保护员证件等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未尽职责,造成文物被盗、损毁、流失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为他人私收文物或参与走私、盗卖文物的。

  (三)违反国家文物法律法规,将文物据为已有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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