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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时间:1994-01-31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务院令第144号

发布日期:1994-1-31

执行日期:1994-1-31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九条 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台湾居民在大陆,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进行宗教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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