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发布日期:1993-5-18
执行日期:1993-5-1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
第四章 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