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政府
文 号:闽政[1992]46号
发布日期:1992-9-11
执行日期:1992-9-11
生效日期:1900-1-1
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权利
第五章 附则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把宗教活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的权利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制止一切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稳定,省政府决定公布施行《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宗教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望各级政府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本暂行规定的宣传、协调、落实工作。
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