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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1992-09-11

发文单位:福建省政府

文  号:闽政[1992]46号

发布日期:1992-9-11

执行日期:1992-9-11

生效日期:1900-1-1

  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权利

  第五章 附则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把宗教活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的权利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制止一切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稳定,省政府决定公布施行《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宗教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望各级政府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本暂行规定的宣传、协调、落实工作。

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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