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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时间:1995-05-18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5-18

执行日期:1995-5-1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侨眷依法享有的公民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归侨、侨眷应履行 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侵犯民事权利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和证明归侨、侨眷身份时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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