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11-19
执行日期:1994-11-19
生效日期:1900-1-1
(1994年1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有关 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侨务部门依据本办法出具的各种证书,应当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统一制发的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