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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穗府办[1987]49号
发布日期:1987-4-3
执行日期:1987-7-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院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中央有关精神不一致时以中央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