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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年鉴编纂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3-04-12

发文单位: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新政办发[2003]41号

发布日期:2003-4-12

执行日期:2003-4-12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章 志书的编纂审查验收

第四章 年鉴的审查验收

第五章 附则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83年,我区开始了新方志的编纂工作。在自治区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的新方志编纂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截至2002年底,我区共出版《新疆通志》专业志51部,地、州、市、县(市、区)志69部,地、州部门、企事业单位自行编纂出版的志书200余部,出版少数民族文版志书20部。从总体上看,我区志书的政治观点正确,史料翔实、准确,质量较好,有较高的使用价值。但也有部分志书在质量上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为加强对自治区地方志、年鉴编纂出版工作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保证志书的质量,使志书的编纂、出版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年鉴编纂管理办法》。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年鉴编纂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年鉴编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地方志、年鉴编纂出版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保证地方志、年鉴出版质量,推进新疆地方志、年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布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志,包括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及其所属单位编纂的志书,地区、自治州、设区的市及其所属单位编纂的志书,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其所属单位编纂的志书,乡(镇)、村编纂的志书,企事业单位编纂的志书。

本办法所称的年鉴,包括《新疆年鉴》(维吾尔文版、汉文版),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编辑的年鉴,地区、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辑的年鉴,企事业单位编辑的年鉴。

第三条 编纂地方志和年鉴是我国优良的文化传统,是一项长期的具有连续性的文化建设工程,对于全面了解国情、地情,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编纂地方志、年鉴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科学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用历史的经验和对现状的科学把握,为新疆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改革开放、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地方志和年鉴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官修”的官书,不是个人著作。因而具有严肃的政治性、思想性和科学性,必须科学编纂,严格审验,确保质量;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凡涉及民族、宗教、历史、外事、军事、边界、保密等方面的文字内容和地图、照片,必须送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 编纂地方志应连续不断,20年左右续修一次。一届志书出版后,要着手下一届志书的编纂工作。

第七条 地方志、年鉴出版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有关出版行政部门、新疆方志馆免费送交样本。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建立健全和稳定地方志工作机构,是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组织保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一级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督查新疆的地方志、年鉴工作。地区、自治州、设区和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要有常设的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督查和编纂本地区的地方志、年鉴工作。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自治区委、办、厅、局,要有专人或指定处室从事地方志工作。凡编纂地方志、年鉴的地区和单位,都要成立编纂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有一名领导分工负责。各地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履行领导职责,承担领导责任。

中央驻疆单位的地方志工作,除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外,还应接受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督查。

第九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第一,调查研究本地区本行业的历史与现状,制定地方志和年鉴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二,总结交流经验,指导和督查地方志和年鉴编纂出版工作。第三,积累资料,编纂地方志、年鉴,开发信息资源,提供地情咨询服务。第四,积极参与、配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编写出版地情资料读物。第五,深入开展理论研究,积极撰写地方志研究 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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