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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已被修正]

时间:1994-08-3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8-30

执行日期:1994-8-30

生效日期:2002-5-24

  第一条 为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三条 归侨、侨眷身份由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依照国家 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本省的眷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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