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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时间:1994-01-29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1-29

执行日期:1994-1-29

生效日期:1900-1-1

  (1994年1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由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后,可认定其侨眷身份。

  侨眷身份不因华侨、归侨死亡而丧失。因与华侨、归侨以及华侨、归侨子女有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有抚养关系而取得侨眷身份的,在婚姻关系或抚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其侨眷身份自行丧失。

  第三条 归侨、侨眷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认定。

  第四条 各级侨务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侨务工作的部门,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单位贯彻、实施侨务 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损害归侨、侨眷权益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港澳同胞在我省的眷属。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甘肃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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