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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

时间:1994-01-17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1-17

执行日期:1994-1-1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侨眷的身份,不因华侨或者归侨的死亡而改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归侨、侨眷依法享有的公民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归侨、侨眷应当履行 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居住在本自治区内的眷属的权益保护,可以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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