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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时间:1994-01-14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1-14

执行日期:1994-1-14

生效日期:2005-10-20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侨眷享有 院提起诉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阻挠。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侵害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200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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