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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时间:2004-09-15

发文单位: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发布日期:2004-9-15

执行日期:2004-9-15

生效日期:1900-1-1

  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15日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规定进行。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和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违反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环保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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