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新闻出版局
文 号:渝新出计[2002]19号
发布日期:2002-12-6
执行日期:2003-1-1
生效日期:1900-1-1
重庆市各新闻出版单位:
按照新闻出版总署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实施。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重庆市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管理,保障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新闻出版署颁发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列入新闻出版署以及市统计部门的各项新闻出版统计制度规定统计范围内的有关新闻出版企业事业单位。
各新闻出版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有关统计 以及《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和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三条 新闻出版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新闻出版业的管理、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新闻出版统计的基本内容包括:图书、杂志、报纸、音像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发行、进口、出口、版权贸易,书刊印刷企业的生产,新闻出版企业事业单位的规模、人员等基本情况的统计,以及有关的新闻出版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指标。
第四条 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新闻出版总署是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是我市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新闻出版总署和重庆市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市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市内各新闻出版企业事业单位,在市新闻出版局和当地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负有领导、监督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责任和义务。
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如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核实订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抵制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各新闻出版统计单位应加强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纳入本单位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新闻出版统计单位应加强新闻出版统计队伍的建设,各级统计人员应持证上岗,定期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培养统计人才,提高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水平。
第八条 各新闻出版统计单位,应根据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和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必要的统计计算、分析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完善全市乃至全国新闻出版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
第九条 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以及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检查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十条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将对统计工作成绩显著,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市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机构设在局计划财务处,并设置专职新闻出版统计人员,由处长担任统计负责人。
各新闻出版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的需要,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或固定的兼职统计人员。
各级综合统计部门应指导、帮助统计人员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新闻出版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二条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负责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内非统计职能机构的专业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市内新闻出版企业事业单位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指导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各单位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新闻出版统计标准。
三、根据新闻出版行业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统计指标体系,制定综合的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方案,审核本部门内非统计职能机构拟定的专业统计调查方案,组织、管理、实施统计调查。
四、对市内的新闻出版行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实行统计监督,提供咨询服务。
五、为本部门领导和有关业务机构提供行业管理所需要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并负责提供对外公布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保守国家和被调查者的秘密。
六、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规划,组织新闻出版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的建设。
七、组织市内新闻出版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积极参与新闻出版统计的国家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 统计调查权: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召集有关调查会议,要求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员提供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要求更改不实的统计数据。被调查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员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
二、 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机关、统计部门和领导提供统计资料。
三、 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新闻出版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市内各新闻出版单位的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派有能力承担规定职责的人员接替,并须办清交接手续,先补后调;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新闻出版统计及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和重庆市的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方案,分别由新闻出版总署和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制定,并依照《统计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重庆市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方案,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完成期限及其他有关内容,不得与国家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十六条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含综合统计调查表和专业统计调查表),由本局计划财务处统一编号,并按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
在重庆市新闻出版局系统内使用的统计调查表,由本局负责人批准制发,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发往局系统以外的统计调查表,应由本局负责人审核签署,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批准制发。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依法制定有关统计调查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国家新闻出版统计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
第十八条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各业务处室负责收集,审核其归口管理行业的统计资料,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汇总向新闻出版总署及市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有关版权的统计报表则由版权处直报新闻出版总署。
各级统计人员应依据各种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档案。准确、及时、全面的报送上级所需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报告。
各单位的统计报表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后方可上报重庆市新闻出版局。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须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统计资料要能客观地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统计数据。报表报出以后,如发现某些重要数字有误必须修改,应及时进行更正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二十条 凡新闻出版总署和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已推广使用计算机软件的统计调查项目,市内各新闻出版单位在向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报送统计资料时,必须同时报送符合标准的数据软盘以及和数据软盘相一致的打印报表,不得报送手工报表。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由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计财处统一管理,整理成册存档。各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由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计财处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本市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并向新闻出版署、市统计局提供新闻出版统计资料。
各单位需发布尚未公布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属重庆市内资料,须经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核准。所发表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须注明资料提供单位。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将定期对市内各新闻出版企业及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新闻出版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新闻出版统计调查任务,保障新闻出版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新闻出版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中,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五、在新闻出版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统计法》和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统计法》、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当地统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或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一、虚报、瞒报、拒报和伪造、篡改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的;
二、故意提供不真实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的;
三、新闻出版统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尚未公布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国家及被调查者秘密的;
六、妨碍新闻出版统计人员执行公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超过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时间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或数据库软盘的单位,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将按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
拒报是指例行报表在下期报表开始上报时尚未报送本期报表、非例行报表超过规定时间30天以上未报送报表。
迟报是指例行报表超过规定时间15天以上并在下期报表报送之前报送报表、非例行报表超过规定时间30天以内报送报表。
半年内违规达两次或者错报统计资料主要指标误差超过15%,给予通报批评;
凡通报批评的单位,一年内不得参加局主办的评优活动,两年内不得参加全国性书展和交易会。
一年内违规超过两次者,按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各项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分别给予暂缓通过年检、缓发许可证、取消书刊印刷企业定点资格、核减书号、暂停自办发行业务直至取消总发行权等处理。
对用虚报、瞒报统计数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获取的荣誉。对违反上述各项的单位领导和具体统计经办人将按照《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处罚现金。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每年将对市内各新闻出版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为统计资料的上报时间、填报质量、统计分析。
上报时间:为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各项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上报时间。
填报质量:
一、统计资料的上报率;
二、统计数字的准确性;
三、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四、计算机及各种统计应用软件的使用情况;
统计分析:年终分析和临时性的专题分析。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符合本条所列条款,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向全市通报批评。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每年五月底以前,将上年考核结果通报全市,并将考核结果报新闻出版总署计划财务司及市统计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