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杭政办〔2007〕30号
发布日期:2007-5-31
执行日期:2007-5-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
为加强对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 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调整后的使用性质使用历史建筑。
十四、历史建筑应以保护为主,产权人和使用人可以适度、合理地进行功能利用,鼓励将其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和文化设施等。禁止对历史建筑有重大损害和污染的使用方式。不得采用有损其文化形象的使用方式,用作其他使用方式亦不得采用有损于历史建筑文化形象的装饰装修风格。
十五、历史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其荷载应与结构强度相匹配。禁止不符合结构安全要求的利用,以及可能导致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损坏、影响建筑寿命或者危害建筑安全的使用方式。加强对历史建筑消防设施的配备,木结构建筑和部分砖木结构建筑不得用作消防隐患较大的用途。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