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文 号:浙广局发[2003]169号
发布日期:2003-11-24
执行日期:2003-11-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局:
为加快发展广播电视产业,我省各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机构在大力发展广播电视用户、扩大节目覆盖、提高传输质量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发网络增值业务的路子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是,在开发增值业务特别是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点歌等业务中,由于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范,一些地方存在管理意识淡薄、把关不严等问题。为安全、健康地开展点歌等增值业务的实验,实行规范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机构必须在按规定安全传输好广播电视节目的前提下,方可试行开办点歌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增值业务。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把优质、安全地传输好广播电视节目放在第一位,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
二、各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机构开办网络增值业务,应在开办主体、内容限定、经营技术模式等方面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区分开来,并在播出屏幕左上角统一使用“网络服务”标识,不得办成变相的自办节目频道。
三、各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机构开办网络增值业务,应区分不同类别,采取不尽相同的管理方法。积极鼓励发展信息服务类增值业务;对试行开办点歌等增值业务,应借鉴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制订专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导向意识和责任意识,在信源内容、播出控制、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增值业务健康、文明、向上。
四、各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机构试行开办点歌等增值业务,其内容不得出现:(1)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4)泄露国家秘密的;(5)诽谤、侮辱他人的;(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7) 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内容录入前必须对画面和语言文字的内容、以及图像与声音质量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内容录入后要根据情况变化重新审核调整。
在对点歌等内容审查把关的同时,还要对祝福等用语进行规范性要求,加以必要的引导和把关,禁止使用涉及政治、民族、宗教、军队、外交、名誉、隐私等方面的禁令词汇。
所有播放内容,包括祝福等语言、字幕等,必须先审查后播出,谁审查谁负责。
五、播放内容必须做到来源正当、拥有合法版权。
六、各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机构利用网络与其他单位试行合作开办点歌等增值业务,必须牢牢掌握其播出控制权。信源内容须经广播电视部门审查并决定播放许可,服务器等节目存储播放设备必须安置在广电单位或广电控股的实体,由广电部门负责制定播出监控制度并实行有效监管。
七、各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机构试行开办点歌等增值业务,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制订相应的播出应急预案。要明确各个工作环节的岗位职责,有关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播出机房应配备相应的播出监视设备,播出控制台上应有视音频切换或调制器电源关断按钮。值班人员应切实加强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八、各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机构试行开办点歌等增值业务,事先必须将经营、技术与管理方案上报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综合上报省局。
九、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积极鼓励发展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增值业务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试行开办点歌等增值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依据有关管理规定严肃查处,以确保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各类增值业务的健康发展。
十、鉴于我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增值业务开发尚处实验阶段,各地在开展此类增值业务时,要认真按照上述暂行规定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如国家广电总局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各地应按总局规定严格执行。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