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广电总局
文 号:广发办字[2003]1190号
发布日期:2003-11-14
执行日期:2003-12-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付费频道开办和运营
第三章 付费频道节目要求
第四章 服务和监管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为促进和规范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健康发展,2003年11月14日,广电总局印发了《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总局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单位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局。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运营主体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频率)(以下统称付费频道)的开办、播出、集成、传输、接入、服务、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付费频道是指以有线数字方式播出、传输并须单独付费才能收听收看的专业化广播电视频道。
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付费频道集成、播出及代理营销业务的机构。
付费频道传输运营机构是指利用国家或省级有线广播电视干线网从事付费频道信号传送业务的机构。
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是指利用广播电视分配网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接入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付费频道总体规划,确定付费频道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付费频道业务活动,应当遵守 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一条 付费频道节目应符合专业化、对象化的要求,专业性、对象性节目的播出时间不得低于当天总播出时间的90%.第二十二条 付费频道的新闻类或信息类节目应真实、及时、公正。非影视剧付费频道不得播出影视剧节目。
第二十三条 付费频道播出的电影、电视剧、进口动画片,应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由付费频道自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付费频道播出境外的电影、电视剧及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30%,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或栏目。
第二十五条 付费频道不得播出除推销付费频道的广告之外的商业广告,但经批准的专门播出广告或广告信息类服务的频道除外。
第二十六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换节目或者指定转播特定节目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从事付费频道的相关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服务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 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用户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所提供服务的内容、资费标准等,按照与用户签订的合同提供接入服务。
第二十九条 付费频道由用户自主选择,自愿订购,不得强制用户订购。
第三十条 用户申请付费频道接入服务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及时提供接入服务,保证用户能够按照公布的服务标准接收付费频道。除用户不交纳费用或其他正当理由外,用户接入运营机构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擅自中断、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约定交纳收视费。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方便用户交费。用户要求提供收费清单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免费提供。
用户逾期不交纳收视费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有权要求用户补交收视费。用户逾期不交纳收视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10日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可以暂停或终止付费频道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违约金或滞纳金。用户补足应缴费用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在24小时内恢复暂停的付费频道服务。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申告付费频道服务障碍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在接到申告之时起24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可在48小时内排除,不能按期排除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收视费。但由于用户的过错造成服务障碍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用户接入运营机构不能正常提供付费频道接入服务的,应提前告知用户,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权向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投诉运营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付费频道的收费标准,由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与付费频道开办机构、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等相关运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共同协商确定,并报相关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立中央和省级付费频道业务运营监管技术平台。
中央监管技术平台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监测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采集全国付费频道业务运营数据和信息。省级监管技术平台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测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采集本行政区域内付费频道业务运营数据和信息,并及时、完整地传送给中央监管技术平台。
第三十七条 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及时、真实地向监管技术平台传送付费频道业务的运营数据和信息。付费频道开办机构应将频道识别号加入到相应频道数字传输流的业务信息中第三十八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付费频道业务的运营数据和信息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公开公布。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制作、播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出,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付费频道的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号、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的;
(三)播出专业节目比例不符合规定的;
(四)非影视剧付费频道播出影视剧节目的;
(五)播出境外节目不符合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七)违反规定播出广告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中断、中止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服务的;
(十)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付费频道服务故障排除义务的;
(十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监管技术平台传送付费频道业务运营数据和信息的。
第四十二条 对于其他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