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辽政办发[2003]65号
发布日期:2003-8-9
执行日期:2003-8-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促进辽西北地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九日
关于促进辽西北地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加快辽西北地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现就支持辽西北地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经济与社会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财政共享收入增量返还政策
为调动辽西北地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以下简称19县)上项目、兴产业、促增收的积极性,对19县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新体制确定的2002年为基数,从2003年起,5年内,增值税增量省分成的10%、企业所得税增量省分成的20%、营业税增量省分成的30%部分给予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中央分成的60%部分,由省财政按每年的环比增量给予一并返还。
市级财政对19县集中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量分成部分是否返还,由所在市政府决定。
二、转移支付补助政策
调整和规范省对县转移支付办法,建立奖惩对称、鼓励发展、鞭策落后的转移支付激励机制。对19县国家规定的标准工资缺口和必需的刚性支出缺口,在财政供养人员实现存量调整、总量减员的前提下,省继续给予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补助。对实现缩编减人、降低财政供养系数的县,省财政将在正常转移支付补助以外给予以奖代补转移支付补助。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免缴政策
为改善招商引资环境,降低建设用地成本,促进19县经济发展,从2003年8月1日到2007年年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省财政的70%部分全部免缴。免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建立县域经济发展基金,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实行专款专用。
四、支持农业产业化和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政策
省建立专项贴息资金,对科技含量高、辐射能力强、带动农民增收、吸纳社会就业、税收贡献率高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对县域经济发展有牵动力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五、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
为解决农村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习费用负担,由省、市共同出资,对19县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0元的家庭子女,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免课本费和杂费的资助政策。贫困家庭由村民代表大会认定,并实行公示。
每个县选择4到5所基础条件好的乡镇初级中学,依附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创办初级职教培训分校,并辐射周边乡镇,实施初中阶段3+1式教育,对未能升学学生和农民实施农业种植、养殖等地方特色农业职业技术培训。职教培训分校以电视教学为主,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负责技术指导,由省负责配备电教设备和教材。每个初级职教培训分校由乡镇划拨不低于50亩的实验田。
六、支持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
为保证及时有效地发现、处理、上报农村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重点扶持县乡建立疫情报告系统、远程会诊系统及公共卫生应急机制建设。
七、专项资金减免配套政策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省下达的扶贫资金、农田水利、造林绿化、农业综合开发、教育等省以上专项,对19县实行分类减、免优惠政策,少配套或不配套,减轻县级支出压力。
八、实行财政周转金缓还政策
为缓解县财政压力,从2003年起,5年内,对19县欠省级的财政周转金实行缓还。
九、建立健全激励发展的监管、考评机制
建立扶贫资金监管机制。对省市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大额专项支出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对社保、农业、林业、水利、开发式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重点扶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全面推行县级报账制度。省市对县级支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各项资金一律实行报账制管理,由县级财政实行统一核算、统一支付、统一管理,并逐步向国库集中支付过渡。
建立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市县要在年终或扶持项目竣工后,就资金使用、管理、效果及问题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地总结评价,并逐级向省写出专题报告。
完善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等部门职能作用,坚持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等问题,视情节给予内部通报、公开曝光、行政处罚等处理,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扶持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建立指标考核评价制度。制定GDP、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扶持政策等预期目标值,省每年对19县进行一次综合评价,与省扶持政策挂钩。对实现预期目标的县,继续按政策给予支持;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县,省将相应调减扶持政策。对截留、挪用上级扶持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要通过等额扣减财力方式给予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辽宁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