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桂政发[2003]40号
发布日期:2003-7-18
执行日期:2003-7-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事业2003年至2007年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事业2003年至2007年发展规划我区聚居有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12个世居民族。2001年末,全区总人口4788万,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38.3%,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约占全区总面积的一半。民族教育是我区整体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精神,为实施科教兴桂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突出教育的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使教育与民族地区经济、科技更加紧密地结合,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与现状“九五”以来,我区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民族教育事业也取得了长足进步。1998年,全区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到2002年,全区50个老少边山穷县中已有9个县通过国家“两基”达标验收。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比重逐步提高,2002年少数民族学生比例为:小学36.3%,初中37.1%,普通高中36.1%,普通中专44.15%,普通高校36.2%。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有的已经超过了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区人口的比例。全区已初步形成包括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民族教育体系,为我区现代化建设前两步战略目标的全面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持和直接贡献,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有力地促进了我区民族团结、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受历史、社会、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区民族教育还面临着一些特殊的困难和问题:教育观念相对落后;教育改革进程缓慢;教育基础薄弱,普及义务教育和发展其他各类教育相对迟缓;教师队伍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待遇需要进一步改善;教育投入不足,办学条件较差,学生上学困难、辍学率偏高等问题较为突出。制订民族教育发展规划,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解决好民族教育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对于全面实现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发展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促进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制订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教育在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中的作用,坚持科教兴桂发展战略,切实突出教育在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作用,适度超前、优先发展。民族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要提高民族教育现代化、信息化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持、知识基础与直接贡献,全面提高我区各民族的素质。
制定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立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在整个民族教育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健康发展;面向人民大众,坚持教育的公平、公正性和协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缩小民族贫困地区与区内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教育发展水平上的差距,使区内散杂居地区的民族教育得到优先或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坚持以民族地区自力更生为主,国家和自治区大力扶持,发达地区、有关高等学校及各种社会力量大力支援相结合;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
三、发展目标“十五”期间后3年和“十一五”期间,要继续坚持“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扶持民族贫困地区实现“普九”,努力巩固并逐步提高“两基”的水平和质量。在切实保证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同时,积极调整现有民族教育体系结构,使民族教育结构重心适度上移,积极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规模,大力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培训,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初步构建民族的、大众的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具有我区特色、适应21世纪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充满生机活力、较为完善的民族教育体系。
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目标是:
——义务教育阶段:到2010年,占全区人口20%左右、未经自治区验收的30个贫困县要全面实现“普九”目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人口覆盖率、师资合格率等指标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农村与城市,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与经济发展较快地区义务教育水平差距进一步缩小。规划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16个县在2005年前通过自治区“普九”评估验收,我区通过国家“两基”达标验收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从2002年的72%提高到90%。第二阶段,其余14个县在2010年前通过自治区“普九”达标验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能依法入学,从而全面实现我区的“普九”目标。
——进一步巩固扫盲成果,青壮年文盲率低于5%。
——学前教育基本满足民族地区城镇和农村人民群众的需要,少数民族在园儿童2007年达到30.22万人,到2007年学前教育少数民族在园儿童占在园儿童比重为30.78%。
——高中阶段教育(包括初中后职业培训):高中阶段少数民族在校生2007年要达到39.04万人,占全区高中阶段在校学生比重为32.83%。
——高等教育:少数民族在校生2007年达到15.79万人,民族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远程教育在学人员规模要有较大发展。
——针对少数民族的成人技术培训平均每年达到150万人次。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教育基础状况,坚持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步实现规划目标。
在经济较好、教育基础较好的民族地区,要在完成“普九”的基础上,重点降低辍学率,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并创造条件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在经济欠发达、教育基础较薄弱的老、少、边、山、穷地区,采取有力措施,按照规划目标实施“普九”,逐步扩大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加大对民族教育扶持的力度,全面推动民族地区实现普及义务教育。在民族贫困地区重点扶持一批示范性的中小学,发挥其辐射作用。加大民族地区农科教统筹力度,加强民族地区与区内外发达地区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战略任务和政策措施(一)切实把民族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要确保教育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先导性、全局性和基础性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民族教育列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明确目标和责任,把发展民族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绩列为干部政绩考核和上级对下级考核以及选拔干部的重要内容。
要重视民族教育立法,完善民族教育 和政策宣传,增强政府和公众执行、遵守民族教育法规、政策的意识,依法落实民族地区和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同时,要规范民族地区和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及办学行为;研究制订各级各类民族教育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加强教育督导检查,保障各级各类民族教育健康发展。
(二)深化教育改革,增强办学活力。
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改变民族教育办学主体单一、办学体制不活的局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区内城市、相对发达地区和区外社会力量在民族地区办学,或者面向民族地区在异地办学;鼓励和引导民族地区群众自费送子女到发达地区和城市求学就读。合理调整各级各类民族教育的布局结构,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教育投入的规模效益。集中办好一批规模效益好的学校,适应民族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加快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进程。
(三)加快“两基”步伐,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认真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民族地区继续突出“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大力度,继续抓好扫除剩余青壮年文盲工作,巩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杜绝新文盲的产生;合理设置中小学校,搞好学校布局调整,大力发展寄宿制教育,满足各民族青少年就近入学的需要;继续推进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普九”评估验收;促进其中一些条件较好的乡镇实现“普九”,提高“两基”人口覆盖率;重点抓好初中阶段教育,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控制适龄少年辍学;加快“两基”进程,力争实现未来8年的奋斗目标。要特别重视人口较少和杂散居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要努力改善寄宿制中小学办学和生活条件。扶持民族地区办好示范性普通高中和职业中专,发展高中教育。要努力办好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和民族高等学校,加快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专业结构调整、人事制度改革和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要重视和加强民族地区幼儿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使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四)进一步拓宽教育经费渠道,切实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依法实现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统计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年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十五”期间后3年直至2010年,国家实施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教育扶贫工程”、“西部职业教育开发工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工程”、“教育信息化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及自治区配套资金继续向民族地区倾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扶持民族教育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奖、贷、助、补、减、免等形式的资助政策与制度,帮助家境贫困的学生完成学业,保障贫困学生就学权利。利用国家转移支付及自治区配套资金,对民族自治县、乡及未“普九”县、边境县(市)中小学贫困学生减免书杂费、寄宿费、生活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自治区逐步增加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进一步扩大区办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规模。利用中央综合转移支付及自治区配套资金,对民族地区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生活费给予一定资助。在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少数民族贫困生优先享受国家、自治区资助政策,确保每一个大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停止学业。鼓励社会各方面和个人捐资助学。国际组织教育贷款、海外和港澳台教育捐款的分配,重点向民族地区倾斜。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对口支援广西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区内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继续组织实施支援基层教育工作,使少数民族地区在资金、设备、师资、教学经验等方面得到帮助。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困济贫”行动,对纳税人向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民族地区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减免城乡建设等相关税费;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及为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相关产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适度运用财政、金融、信贷投资手段支持民族地区改善办学条件,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民族地区要加强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进一步增强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
举办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和大学民族预科班,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人才成长提供快捷的通道和保证。各级各类民族班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为少数民族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在高等学校招生中,继续执行降分照顾、参照人口比例录取少数民族学生、民族贫困地区紧缺的专业实行定向招生、定向推荐就业等照顾少数民族考生的一系列政策。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使区内外普通高校每年在我区实际录取少数民族学生占录取新生总数的比例逐年提高。做好高校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工作,以上学年招生规模为基数,并按上学年全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平均增长比例,确定当年民族预科班的招生规模;预科生的经费按本科生标准和当年实际招生数,由自治区财政核拨;加强民族预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深化预科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结合国家实施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采取特殊措施培养少数民族的博士、硕士人才。采取特殊的政策扶持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和民族院校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重点支持办好民族高等院校。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工作也要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倾斜。
(六)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民族教育发展的重点,教育投入要保证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要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建设一支数量基本足够、素质较高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切实解决顶编代课教师的问题;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度。民族地区教师队伍建设要注意培养、培训“双语”教师,建设一支合格的“双语型”教师队伍。进一步深化教师教育制度改革,提高师范院校教师队伍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加强民族地区县级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同时,采用远程教育等现代化手段,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加强校长培训,提高民族地区学校的管理水平。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发达地区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任教。采取定向招生等特殊措施,加强培养在民族贫困地区、边疆地区能“下得去、留得住”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加强对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交流。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鼓励教师参加各类业务学习,提高教师学历学位层次。要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切实保证和不断提高教师的待遇。
(七)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
重点支持民族地区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建立县级远程教育教学点和乡级电视、数据收视点,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启动校园网络或局域网建设,培养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努力开发符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和民族特点的学校管理和课程教学课件库、素材库。要加强民族中小学语言教学室或计算机室的建设,加快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步伐。要大力普及民族地区实验教学工作,配足教学仪器设备,培养一批操作规范、熟练的实验教学专业队伍,不断提高民族地区学校实验教学的总体水平,实现“十五”期间全区全部普及实验教学工作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