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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通知

时间:2008-07-25

发文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文  号:湘教通[2008]274号

发布日期:2008-7-25

执行日期:2008-7-25

生效日期:1900-1-1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 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办学,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厅决定对全省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教育厅审批设立和筹设的全省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包括没有取得高等学历文凭发放资格的各种民办大学、学院、专修(自修、进修、培训)学院等学校。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一)一所民办学校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只能选择保留一个名称。

  (二)凡筹设超过三年没有正式建校的,其原来批准筹设的校名不再有效。目前仍在办学的学校,可以根据目前的办学实际和条件,由各市州重新自行确定设立新的学校。

  (三)凡两年以内没有招生的学校,不论其办学许可证是否到期,不再更换新的办学许可证。经学校董事会提出申请,愿意终止办学,且没有债务纠纷的,收回办学许可证,并注销登记。

  (四)目前仍然以办非学历教育为主,并且只使用一个名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可以暂时保留原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名称,或者变更为与办学层次相一致的学校名称。

  (五)清理规范后,对具备办学资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由我厅进行重新审核,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六)清理规范期间,我厅不审批新设和筹设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

  三、清理规范的时间及工作安排本次清理工作分成三个阶段:

  (一)学校自行清理阶段:9月1日—15日,各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自行清理,重新选择办学层次和方向,提出办学申请。

  (二)市州清理规范阶段:9月16日—11月15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对辖区内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进行清理,提出具体规范意见上报我厅。

  (三)重新审核发证阶段:11月16日—11月30日,我厅根据各市州的意见,重新审核后,对符合办学条件的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四、有关要求(一)这次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清理规范,由各市州具体组织进行。各市州根据所属区域各学校的具体情况,以文件形式向我厅提出规范意见。

  (二)各市州要充分认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凡清理规范工作量大的市州,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开展这项工作。

  (三)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这次清理规范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对这次清理工作的各种信息要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市州于11月15日前将所属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清理规范意见以教育局文件(原件一式二份)上报我厅民办教育处。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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