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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失效]

时间:1993-09-29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9-29

执行日期:1993-9-29

生效日期:2005-5-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需要确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申请确认侨眷身份的,凭公证机关出具的扶养公证书认定。

  第四条 归侨、侨眷享有 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居住在本省的眷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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