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8-21
执行日期:1993-8-21
生效日期:1998-10-17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定居的归侨和华侨、归侨在四川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 归侨、侨眷依法享有 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有关主管机关应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害的,应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应告知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在四川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和香港、澳门同胞、外籍华人居住在四川的眷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