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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时间:2003-05-08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发布日期:2003-5-8

执行日期:2003-6-10

生效日期:1900-1-1

  经2003年2月19日市政府第11届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0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五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保障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 处罚。

  经营者违反其它有关治安、商业、工商、税务、卫生、环保、劳动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作出审批决定的;

  (二)不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损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条 信仰伊斯兰教的外国人在本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0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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