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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本市出版物实行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2-09-06

发文单位: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文  号:沪价商[2002]041号

发布日期:2002-9-6

执行日期:2002-10-1

生效日期:1900-1-1

各报社、出版社、新华书店、邮政局:

  根据国家价格 和报刊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2)1131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报刊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本市出版物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版、发行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按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出版物,是指正式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三、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等出版物明码标价的方式是:每期(件)报纸在固定位置标出零售价格; 图书、期刊出版物在固定位置标出定价。经营者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出版物上标明的零售价格(定价)。

  四、从事批发、零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明码标价方式是:业务的经营者使用标价签标价,标明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

  五、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六、本规定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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