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已被修正)

时间:1992-11-27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2-11-27

执行日期:1993-3-1

生效日期:1999-8-1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归侨身份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市侨务部门)确认;侨眷身份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侨务部门)确认。

  第三条 市侨务部门是本市侨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负有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

  区、县侨务部门是所在地区侨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归侨、侨眷享有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归侨、侨眷权益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居住在本市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侨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