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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已被修正]

时间:1992-10-27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2-10-27

执行日期:1992-10-27

生效日期:1999-3-3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归侨、侨眷身份需要认定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工作主管部门审查,报上级人民政府侨务工作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侨务工作,负有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四条 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团体,有权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财产受 院提起诉讼,有关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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