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闽政办[2007]83号
发布日期:2007-4-27
执行日期:2007-4-27
生效日期:1900-1-1
省直有关单位,南平市人民政府:
省建设厅制定的《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强化武夷山景区的保护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永续利用,建立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协调机制,根据《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协调委员会组成和办事机构
省政府设立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建设厅,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二、议事范围
在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中,下列事项经协调委员会协调议定:
(一)制定或提出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重要的综合性 、政策、规划依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等);在协调委员会会议上介绍待议事项情况、相关依据,提出建议方案;作好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经协调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三)督促落实协调委员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四)负责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络;
(五)承办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六、其他要求
(一)协调委员会成员应按规定参加协调委员会会议,确实无法参加的,应提前请假并委托他人参加会议,与审议议题有关的成员单位必须参加会议。
(二)提交协调委员会决策的议题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先经专家咨询、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作为协调委员会决策的依据之一。
(三)根据审议议题的具体情况,会议可通知武夷山景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代表及专家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根据会议议题安排,向参会人员说明有关审议议题的背景、过程和技术等方面情况。
(四)各参会人员必须提前熟悉审议项目的有关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参与审议并明确发表意见。
(五)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认真执行,并做好相关的协调和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