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文 号:浙广局发[2003]151号
发布日期:2003-9-27
执行日期:2003-9-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做好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的转播工作,是各级广播电视部门的重要职责。今年以来,我省个别地方在转播上级台节目尤其是省级广播电视节目中,几次发生以插播公益广告等形式覆盖省级台黄金时段广告的问题,还有些地方在转播上级台节目时叠加移动字幕广告。这种中断转播节目,以插播或叠加广告等手段进行的广告经营非正当竞争的做法,违反国家和省广播电视管理的有关 、法规及文件精神,特重申如下规定:
一、各地应按要求完整转播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的节目。以无线方式转播并用批准的频率(频道)满时间、满功率、满调幅地转播中央和省级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以有线方式转播好中央电视台所有对内非加密收费频道、省级各套电视节目(加密、收费和对外宣传频道除外)。
二、各地在转播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任何频道的节目时,应保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压缩、删减转播节目频道的播出时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播自办节目、插播和叠加广告。
三、各级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单位(包括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发射台、差转台、收转台及监测站等),在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应保证被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擅自中断和干扰被传输节目的正常、完整播出,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播、叠加节目或广告。
四、各级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频率频道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擅自更改。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频率频道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划指配,并报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其节目频道安排须报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扩大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有效覆盖,保证传输质量。
各级党委宣传部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央、省级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工作,要把是否完整转播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作为一项指标列入对各级播出机构和转播、传输机构及其领导干部考核和先进评比等体系;要切实加强对转播工作的督查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转播中央台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的资金投入,以确保中央台和省级台节目的更有效覆盖。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