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晋政办发〔2007〕107号
发布日期:2007-8-25
执行日期:2007-8-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省科技厅等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等10个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 省国资委
技术创新是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决定》,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营造企业技术创新环境,推进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二、发展目标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专有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把全省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创新能力和系统集成能力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到2010年,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1.5%以上,拥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技术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3.5%以上。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以上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达到15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达到100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到50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00家。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比重达到3.2%以上,工业企业年专利申请量增幅超过30%,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25%.实施100项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创新示范项目。
到2020年,全省企业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创新环境进一步优化,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质量和数量全面提升。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技术创新的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创造条件和优化环境,综合运用财税、金融、资助、奖励和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强对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以观念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
(二)强化技术创新的引导和示范。着力抓好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做好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集成全省乃至全国的优势力量协力攻关,在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通过若干个重大项目的实施与示范,带动相关企业技术创新。
对获得国家立项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省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
(三)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集成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力量,在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研究开发机构,开展面向行业的具有竞争性的前沿技术研究。完善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在重点领域,形成一批以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广泛参与,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产学研战略联盟。
(四)促进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建设。鼓励境内外机构、大企业和个人在我省设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通过与国内外具有优良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专业或区域性子基金,扶持科技创业项目,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拓宽融资渠道,逐步建立企业技术创新融资担保制度。
(五)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鼓励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凡由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引进的重大装备和关键技术,项目业主应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实施。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后再创新所发生的技术费用可在成本中列支。
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可纳入《山西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支持省重点工程订购和使用我省生产的首台(套)重大装备,鼓励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加快“二次创业”的步伐,重点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鼓励社会资金支持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九)优化技术创新资源配置。创新管理模式,运用市场机制,整合现有的企业技术中心资源,建立技术战略联盟,在煤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新型产业,探索构建行业共性技术平台,推进产业协同创新。积极探索加强区域性技术创新合作的机制和形式,在重点领域加强和国际著名创新机构的合作。
(十)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带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大力开发信息资源,普及和深化信息技术研究应用,有效整合与发展信息基础设施,大幅度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以信息化促进工业化发展。
关于省属转制科研院所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
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卫生厅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文件精神,深化省属转制科研院所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科研院所创新发展,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指导思想: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增强省属转制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发展目标:明晰省属转制科研院所产权关系,促进科研院所建立科技型企业,实现转制院所与市场经济的有效对接。
第三条基本原则:稳步改革,促进发展,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四条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转制后的科研院所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从1990年以来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作为股份,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奖励给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该股份不可转让买卖,不可继承,职工离开本单位的视为自动退股。
第五条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科研院所要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财务审计要由具有资质的审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援助、转让实施、信息检索、展示交易和评估论证等一站式服务。
第十二条实施专利管理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对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可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定,纳入职称系列。实行全省统一标准、专家评审、单位聘任的办法,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要指导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立预警系统。对行业知识产权发展动向和趋势,特别是对具有区域特色的支柱产业和核心技术有重大影响的国内外知识产权动向进行分析预测,定期发布知识产权动态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出警示,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和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建立省部合作会商机制。省人民政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合作会商制度,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资源优势,联合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利技术交易平台建设、专利代办、知识产权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方面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支持。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工作的意见
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劳动保障厅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晋、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科技人才工作是推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
1.充分认识加强科技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科技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特别是创新型科技人才,是国家发展的宝贵战略资源。近年来,我省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构建人才支撑体系,创新人才工作机制,科技人才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要适应我省建设创新型山西的要求,科技人才工作还有一定差距。全省科技人才总量仍显不足,结构不尽合理,创新型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缺乏,培养、吸引、凝聚、用好科技人才的体制和机制还需进一步改进,一些用人单位在培养、引进、激励科技人才上的主体作用发挥不够等。全省各级政府和用人主体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科技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把科技人才工作放到战略位置,抓紧抓好。
2.加强科技人才工作的总体要求
加强科技人才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必须以我省走出“四条路子”、实现“三个跨越”的需要为出发点;必须以创新型和高层次急需科技人才为重点;必须遵循科技人才开发规律,不断创新培养、吸引、凝聚、用好科技人才的体制和机制;必须把稳定和用好现有科技人才摆到突出位置,积极引进省外、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和智力。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科技人才队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切实加强科技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3.做好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工作
切实抓好山西省“333人才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选拔培养的重点向科技创新型人才倾斜。到2010年,在我省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和重点学科领域,培养30名左右研究成果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国家级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理论家;培养300名左右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在学科和技术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的省级优秀人才;培养3000名左右在各自学科、专业、工程、项目中成绩显著,起骨干核心作用,具有发展潜能的市级优秀人才。
4.加大农村实用科技人才选拔培养力度
在选拔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工作中,要把农村实用科技人才作为重点。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到农村创业服务。实施“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训计划”,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科技人才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基层科技人才业务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农业科技人员面向农村开展技术创新服务,提高广大农民应用先进实用技术的水平和技能。
5.建立山西省科技创新首席专家制度
在我省重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建立首席专家制度。政府对首席专家在科研项目立项、经费投入、人员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6.建立山西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专家选拔制度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专家”奖项,用以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青年科技人才。入选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山西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专家”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并享受用人单位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重视改善“山西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专家”的工作条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仪器设备,优先考虑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或考察活动,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的带头作用。
7.做好科技人才继续教育工作
以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科技人才继续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和终身学习体系。省人事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科技人才“5862”知识更新工程实施力度。在“十一五”期间,围绕我省8大支柱产业,集中培训6万名左右高层次人才和20万名中青年人才。对科技人才进行开放式培养,增加公派留学人员数量和资助力度,鼓励我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同省外、海外研究开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究开发中心,支持我省企业在省外、海外设立开发机构或产业化基地,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在联合研发中汲取先进的创新理念和最新的科技知识,培养提升科技人员的科研能力。不断完善国际合作、学术交流、岗位实践等多途径的培训制度,进一步落实科技人才定期进修、出国深造的政策。
8.加强培养、吸引、使用科技人才载体建设
加大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方面的优势,从我省实际出发,增加站点数量,扩大招生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建立和完善政府经费扶持和激励制度,建立博士后社会保险和住房保险制度,完善博士后信息网络和服务体系。加大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力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吸引更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省创业。认真落实国家人事部等16部委《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26号),在政策、信息、培训、资助等方面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创业提供支持。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在培养、吸引、使用科技人才方面的载体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体系。
三、大力吸引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
9.积极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科技人才
围绕我省自主创新战略、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创新项目,着重引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发明专利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的专门人才以及急需的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积极开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引进工作,重点是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认真抓好引进外国专家(智力)的工作,特别是要组织实施好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业、产业发展前景好的重大引智项目。加强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单位)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幅射作用。
10.创新引才方式,提高引才效益
积极探索和完善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相结合,正式调入与“柔性引进”相结合,引进人才与引进资金、技术相结合,团队引进与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相结合,以项目为载体引才等多种引才方式。完善省校合作、省际合作、区域合作等模式,健全招才引智的长效机制,畅通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提高引才质量和效益。
四、健全科技人才激励机制
11.完善科技人才评价办法
针对不同类型科技人才的特点、规律,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凡面向市场的应用性研究和试验开发等创新活动的人才,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作为评价重点。克服人才评审中重学历资历、轻能力业绩的倾向。对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才能、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认可的科技人员,可不受现行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和程序的限制,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进行评审。把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民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纳入正常的评定范围。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把任期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续聘、升降、解聘及工资调整的主要依据。
12.改革科研事业单位用人机制
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用人机制,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在人事管理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实行岗位管理制度,科学设岗,按岗聘用,竞争上岗。建立科研项目课题选人用人公开招聘制度,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公开招聘,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内选择优秀人才,确保项目的质量。对基础研究领域内的国家、省重点科研机构,其关键岗位的人才公开招聘工作应聘请部分国内、国际知名专家参加评审。
13.改革科技人才收入分配办法
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把分配重点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逐步建立符合各种类型企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薪酬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技术作为生产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改革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以社会力量奖励和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科技人才奖励制度。对科技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可在新增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进行奖励。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实行期权、股权激励。对科技人才,可按工作实绩、贡献大小,工作年限长短,确定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奖励,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营造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
14.加强对科技人才工作的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人才工作的领导,切实把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放在突出位置。建立工作责任制,把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15.不断加大对科技人才工作资金投入
建立“山西省人才资金”增长机制,使人才工作经费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人才工作发展相适应。各市、县(市、区)都应建立人才专项经费。建立完善人才资金使用办法,提高使用效率。建立政府预算、金融和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人才工作投资体系。
16.营造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大力宣传科技人才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社会对科技人才价值的认识,创造有利于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舆论环境;大力宣传我省培养、吸引、用好科技人才的优惠政策,不断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大力宣传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科技人才先进事迹,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努力营造崇尚创新、宽容失败、鼓励科技人才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关于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事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决定》,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支撑,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增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意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在内陆省份科技创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重要作用,把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宣传,提高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全社会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意识,营造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条明确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战略目标。结合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提高合作效率和水平,努力实现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的能力大幅提升,合作与交流机制更加完善,重点产业领域和关键技术对外合作与交流取得新突破。
第三条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在各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立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中小企业可以设立专管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间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机制,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指导。
第四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重点学科、科研基地、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建立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人才信息库。鼓励用人单位采取高薪聘用、兼职、技术入股、合作设立研发机构等多种形式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和智力。
加大省筹资金资助中青年优秀科技人员出国留学的力度,对回国留学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创业活动,省相关科技计划予以优先支持。
完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人员、翻译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建设一支懂技术、懂法律、懂外语、熟悉国际规则和外交礼仪的高素质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队伍。
第五条搭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充分发挥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介机构的重要作用,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集团的广泛联系,有针对性地举办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技术合作、产品交易和专题论坛等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地为省内有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搭建对外科技合作交流平台,建立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建立重大项目推荐和论证审查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围绕山西省产业发展目标,把握对外科技合作战略重点,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遴选我省急需实施对外合作的项目,编制对外科技合作计划指南和推荐实施目录,引导和鼓励先进技术向我省的转移。
各类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重大项目立项前,应当由本级对外科技合作交流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避免重复引进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率。对我方的核心技术进行保密审查和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七条实施一批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山西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为导向,每年遴选实施80项左右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力争将其纳入双边、多边政府合作协议,争取更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支持,协同解决重大技术瓶颈问题,提高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加快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建设。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优势企业为依托,建设3-5个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8-10个省级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使其成为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资金和培养人才的重要平台。
第九条推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实施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引导胜使企业拓展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空间,采取课题招标、委托研发、设立海内外研发中心、建立国际战略技术联盟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条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各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本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加大各级财政对本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投入力度。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其它国家(地区)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和项目研究,有效利用国外各类科技合作资金。
建立政府和社会的多元化投资担保机制,对列入我省重大对外科技合作项目推荐实施目录的社会借贷担保项目,符合条件的,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有关规定给予倾斜和优惠政策。
通过加大各级政府财政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投入,引导、鼓励和带动社会各界大幅提高对外科技合作的投入,形成多元化的对外科技合作投入体系。
第十一条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信息资源研究。围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建立山西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关键技术需求信息库。
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点领域和国别专项研究,为有计划地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二条建立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将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对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山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我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规范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发挥公共财政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具有自主品牌,产品技术先进,产品具有潜在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或者能替代进口,并能带动我省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山西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可在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企业应为山西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的产品;
2.知识产权明晰、没有产权纠纷、拥有核心技术并已形成自主品牌的产品,或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形式的产品;
3.产品性能稳定,成熟,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度,并能出具专业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对于首次或首批生产的填补国内市场空白的新产品可适当放宽限制;
4.产品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技术先进性,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核心部件和整机产品为省内自主开发生产。对于特殊行业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
列入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的产品、获国家或山西省科技奖励的产品和己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第七条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山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书;
2.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授权、合作生产和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4.产品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6.环保达标证明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须向设区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颁发《山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被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单位,取消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和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认定专家和相关管理人员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山西省促进产业发展重点科技创新项目指南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五”是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山西的重要时期,是深化经济结构调整、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关键阶段。深入实施科教兴晋和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发挥科技进步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是区域科技发展的重要战略基点。“十一五”期间我省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新型工业化和特色城镇化进程,坚持鼓励先进和限制落后两类政策并重,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发展加强薄弱产业,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协调推进城乡结构、区域结构、所有制结构和就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国家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构建充满活力、富裕文明、和谐稳定、山川秀美的新山西。
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战略部署,本《指南》针对我省四个传统支柱产业(煤炭、焦炭、电力、冶金)、四个新的支柱产业(煤化工、材料、装备制造、旅游)和“四个新兴产业”(高新技术、文化、农产品加工和现代物流商?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