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宿迁市民政府
文 号:宿政发[2003]118号
发布日期:2003-7-26
执行日期:2003-8-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宿迁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有线广播电视是指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及其利用光缆、电缆、微波或其组合来传输、分配和交换声音、图像及数据信号的广播电视传输系统。
第二条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和管理。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乡、镇和企事业单位的广播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必须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全市有线广播电视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弱电管线系统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的建设和相关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合格的设备。
第五条 广播电视台、站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 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