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文 号:浙广局发[2003]97号
发布日期:2003-6-20
执行日期:2003-6-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局:
近年来,在长途汽车、轮船、火车、公交等交通工具上,纷纷推出车载电视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服务项目,该业务为旅客提供信息、娱乐等服务,受到广大旅客的欢迎,同时也培育了文化与经济相结合的新产业。
目前,中央已确定浙江省为全国文化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省。车载电视是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事物。为了使车载电视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这项业务健康规范发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广发社字[2003]432号),在我省进行车载电视管理工作试点。
现将《试点期间车载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和《车载电视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申领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按要求做好车载电视管理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若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局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做好全省车载电视管理试点工作,为总局出台有关政策 、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
五、开办车载电视业务主体的准入条件
在当地拥有公交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规模较大,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为开办车载电视业务的主体。
1.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和资金;
2.拥有必要的管理人员;
3.有受众收视节目的合适场所;
4.技术模式符合浙江省广播电视类节目传播发展规划和管理要求;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提供车载电视业务运营单位的准入条件
为车载电视业务单位提供技术平台、节目供应、运行服务等工作的运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场地等;
2.有相关技术的开发、设计、调试、运行等技术力量;
3.有合法的节目源;
4.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