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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转发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

时间:2003-02-10

发文单位: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文  号:京广发[2003]27号

发布日期:2003-2-10

执行日期:2003-2-10

生效日期:1900-1-1

北京市各电视剧制作单位:

  现将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电视剧规划、生产工作。

  我局今年将继续按照广电总局要求,严把题材规划关。凡未经总局批准立项剧目,一律不得先行开拍,因故需变更剧名、集数和制作机构的,须及时报我局,说明立项时间和变更理由。

  根据总局新的电视剧月报备案办法,从今年开始,各制作单位无须再报月电视剧制作情况备案表,只把每部电视剧的“北京市广播影视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填写完整即可。

  特此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二00三年二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广播影视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

  申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办审批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制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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