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豫政[2002]44号
发布日期:2002-12-6
执行日期:2002-1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族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初步形成了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民族教育体系,为提高我省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强民族团结、保持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历史、社会、自然条件,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原因,我省民族教育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教育观念相对滞后,教育改革进程缓慢;师资队伍比较薄弱,教学水平不高;教育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和教师待遇需要进一步改善。民族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人口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全省人口素质的水平。重视和发展民族教育,对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为加快我省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方针和原则
(一)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教育在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中的作用;根据“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确立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在整个民族教育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促进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
(二)“十五”期间及至2010年民族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十五”期间,确保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民族教育优先或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要大力扶持民族教育,使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特别是民族区、乡镇“两基”水平达到省定巩固提高标准;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入学率达到或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少数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校舍、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硬件方面高于当地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争取有2所左右少数民族高中或举办西藏班的高中进入省级示范性高中行列。到2010年,少数民族散杂居地方的办学条件要进一步改善,形成适应21世纪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充满生机活力、较为完善的民族教育体系。
(三)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在发展规划、改革步骤、目标要求、办学形式、教学用语、课程设置、学制安排等方面要因民族、因地区制宜;要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提高这些地区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能力;要坚持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扩大民族间和地区间的开放和交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和人类社会的优秀文明成果,使我省民族教育既保持自身特色,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四)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的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教育,在中学进行党的民族宗教基本政策教育,在大学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基本理论的教育。在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58个县(市、区)的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基础上,从2003年秋季起,扩大到全省所有县(市、区)。
三、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把重视民族教育、确保民族教育投入、为民族教育办实事等,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在各级民族教育行政部门中,要重视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要加强民族教育的科学研究,组织开展民族教育工作的经验交流,促进民族教育的国际合作、交流与对外开放。对在民族教育的改革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对口支援、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以及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机构、高等学校、社会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大力表彰和宣传。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